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本所业务档案管理,确保业务档案安全、完整,并有效地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要求,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二、业务档案是指本所在法定业务活动中形式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包括各类审计、验资、资产评估、咨询服务的工作底稿,业务档案按业务类别立卷编号。
三、业务档案保管年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业务档案的所有权属于本所,由本所指定人员集中保管。本所业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阅业务档案,应办理调阅登记手续。调阅与本人业务无关业务档案,应征得原业务经办人同意。调阅的业务档案阅毕应及时归还。
五、业务档案涉及客户商业机密,本所应予保密。除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外,外单位人员一律不得查阅业务档案。查阅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主任会计师批准本所有权决定是否允许要求查阅者阅览本所业务档案及复印或摘抄有关内容。
六、业务档案保管期届满,由指定保管人员编制业务档案销毁清册,主任会计师审核批准,方可销毁。准予销毁的业务档案,应核对无误,确保不流传散失。现场监督销毁应有主任会计师参加。
七、本制度自本所设立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在所长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