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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制度

全面质量控制制度

一、全体从业人员应遵守执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不承接与本所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的客户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向本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不聘用、不安排注册会计师兼营或兼任与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未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其分析、判断的客观性,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利益各方。

二、在坚持第一条原则下,结合实际、加强与客户的沟通,

在审计阶段注意征询客户对重大事项调整的意见,协商处理好有关包含在审计报告中的未决事项,对讨论的问题与结论应有备忘录工作底稿。

三、确保全体专业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基本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

事务所创造条件,为全体人员参加规定时数的后续教育学习,提供适当的专业培训机会,鼓励自学,支持执业人员参加各种资格考试,奖励撰写学术性女章。

四、本所统一对外承接业务,并将业务工作委派给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五、承接业务,应考虑本所自身能力和独立性,以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是否正直、诚实等因素。

六、本所实行分级督导制度,主任会计师、部室主任、项目负责人对各层次的业务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复核责任。

七、从业人员必须按执业规范需要执业,未按要求执业,导致重大损失应停止执业一个月,进行脱产学习,合格后再执业,第二次造成重大失误,劝其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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